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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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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補貼額度、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2條並未提及任何條款或內容。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制定)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申請程序、前項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住宅於興建期間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未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則自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程序及申報改課程序,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已有明文,第三項爰規定申請程序、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

(1051223 全文修正)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補貼額度、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因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應斟酌受補貼家戶之負擔能力標準決定之,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採分級補貼方式,爰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項目,增訂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至於其計算方式應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採分級補貼規範訂定之。   三、第二項配合條次遞移作文字修正。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條文
  • 住宅法9條文
(1001213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住宅於興建期間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未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則自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程序及申報改課程序,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已有明文,第三項爰規定申請程序、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因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應斟酌受補貼家戶之負擔能力標準決定之,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採分級補貼方式,爰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項目,增訂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至於其計算方式應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採分級補貼規範訂定之。   三、第二項配合條次遞移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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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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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12 條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