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13 條
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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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3條規定了申請政府住宅補貼的條件。除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外,申請者所居住的住宅必須達到基本居住水準,該基本居住水準的具體內容則由第40條規定。 根據住宅法第40條,基本居住水準是指住宅應擁有適宜生活的基本設施,如供水、電力、衛生設施等,以及具備安全、舒適、乾淨等居住環境。這表示申請政府住宅補貼的房屋必須具備這些基本條件,以確保居住者的生活品質。 舉個例子,如果某申請者所居住的房屋缺乏供水系統或電力設施,或是衛生設施不完善,則該房屋可能無法達到基本居住水準,因此該申請者可能不符合住宅法第13條的規定,無法獲得政府住宅補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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