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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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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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3條規定了申請政府住宅補貼的條件。除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外,申請者所居住的住宅必須達到基本居住水準,該基本居住水準的具體內容則由第40條規定。 根據住宅法第40條,基本居住水準是指住宅應擁有適宜生活的基本設施,如供水、電力、衛生設施等,以及具備安全、舒適、乾淨等居住環境。這表示申請政府住宅補貼的房屋必須具備這些基本條件,以確保居住者的生活品質。 舉個例子,如果某申請者所居住的房屋缺乏供水系統或電力設施,或是衛生設施不完善,則該房屋可能無法達到基本居住水準,因此該申請者可能不符合住宅法第13條的規定,無法獲得政府住宅補貼。
立法沿革 2 版
(1001213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之資格。 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利息補貼或租金: 一、已不符申請補貼資格。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查核業務,應於核定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後,將受補貼者之相關資料予以建檔。
立法理由為落實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對於不應接受補貼或重複接受補貼者之相關處理規定。
(1051223 全文修正)
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項目為「簡易修繕住宅費用」及條次遞移,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十條條文
- 住宅法 第 40 條條文
為落實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對於不應接受補貼或重複接受補貼者之相關處理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項目為「簡易修繕住宅費用」及條次遞移,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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