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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
住宅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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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
主管機關
應
衡酌
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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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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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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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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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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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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