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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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40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因素,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的參考依據。這意味著政府在制定住宅相關政策和提供住宅補貼時,都應該考慮到經濟狀況、公共安全和衛生需求,以確保居民的居住品質。 2. 基本居住水準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需要定期檢視和修正基本居住水準的標準,以確保它與時俱進並符合社會需求和標準。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的家戶的居住狀況進行清查,並可以制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居住環境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這表示各地方政府應該監督和檢查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的家戶的居住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以確保他們的居住環境達到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經費和資源給各地方政府,以支援他們進行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的居住狀況清查工作。 參考資料: - 住宅法 第40條
立法沿革 3 版
(1001213 制定)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市場供需狀況,對於住宅供需嚴重失衡之地區,分析問題癥結之所在,並就實際情形,採取穩定住宅市場之必要性調節措施。
(1051223 全文修正)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為提升整體的居住品質,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增訂第三項。 三、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1100518 修正)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市場供需狀況,對於住宅供需嚴重失衡之地區,分析問題癥結之所在,並就實際情形,採取穩定住宅市場之必要性調節措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為提升整體的居住品質,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增訂第三項。 三、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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