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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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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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41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方面應該主動進行的事項及納入住宅計畫的內容。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主管機關應該積極推動住宅社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行動不便的居民能夠順利進出住宅區域。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主管機關應該協助公寓大廈的修繕及美化工作,確保建築物的外觀和設施保持良好狀態。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主管機關應該提供住宅社區發展方面的諮詢服務,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幫助社區居民解決相關問題。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主管機關應該推動社區的整體營造和環境改造,同時促進環境保育措施的實施,並支援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的建置。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主管機關應該提供住宅社區組織團體相關的教育訓練,加強社區居民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主管機關應該配合住宅計畫的目標或特定政策,執行相應的項目,以促進住宅社區的發展。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確定其他必要的事項,以推動住宅社區的環境品質提升工作。 相關參考資料:《住宅法》、住宅法施行細則、相關的縣市自治條例或公告、主管機關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相關法律解釋或判例。
立法沿革 3 版
(1001213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置社會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民間興辦或自行興辦社會住宅,應將其相關資訊(如區位、戶數、入住者資格、租金等)建置網頁,並予以公開。
(1051223 全文修正)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0518 修正)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民間興辦或自行興辦社會住宅,應將其相關資訊(如區位、戶數、入住者資格、租金等)建置網頁,並予以公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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