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住宅品質之提升,得定期舉辦居住環境改善之評鑑、獎勵或競賽,並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作為直轄市、縣(市)住宅計畫經費補助之參考。
住宅法第42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住宅品質提升而舉辦居住環境改善評鑑、獎勵或競賽的措施。這些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直轄市、縣市住宅計畫的經費補助依據。在這條法規中,中央主管機關會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一同參與,並可以根據評鑑結果或競賽成績作為補助資金判定的參考依據。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有關居住環境改善的政策文件、評鑑準則、補助計畫等相關資料。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或個人,對無自有住宅或住宅條件亟待改善之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提供承租或購置適當住宅之市場資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住宅品質之提升,得定期舉辦居住環境改善之評鑑、獎勵或競賽,並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作為直轄市、縣(市)住宅計畫經費補助之參考。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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