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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43 條

  1. 1.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
  2. 2.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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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43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並指定評估機構來處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的評估申請。根據這項法規,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訂定評估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等事項,並且需要指定評估機構以及其人員的資格和管理事項。具體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項法條的目的是提升住宅的安全品質並明確標示住宅的性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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