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4 條
- 1.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 2.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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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44條規定了住宅性能評估的程序和報告書的發放。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評估機構在進行住宅性能評估時,需要派員實施現場勘查和必要的檢測。完成評估後,評估機構應該製作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根據法條的第二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應當在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一併交付給住宅所有權人和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例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果買方要求進行住宅性能評估,評估機構會根據法條的規定,派員到房屋現場進行勘查和檢測,然後製作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該報告書會一併交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和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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