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44條規定了住宅性能評估的程序和報告書的發放。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評估機構在進行住宅性能評估時,需要派員實施現場勘查和必要的檢測。完成評估後,評估機構應該製作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根據法條的第二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應當在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一併交付給住宅所有權人和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例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果買方要求進行住宅性能評估,評估機構會根據法條的規定,派員到房屋現場進行勘查和檢測,然後製作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該報告書會一併交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和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及專業服務,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得以自行或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方式辦理。 第二項輔導、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評估機構辦理新建住宅性能之查核確認,應至現場勘查及檢測,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三、第二項增訂為確保購屋者權益及瞭解所購住宅性能,於住宅移轉或點交時,應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評估機構辦理新建住宅性能之查核確認,應至現場勘查及檢測,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三、第二項增訂為確保購屋者權益及瞭解所購住宅性能,於住宅移轉或點交時,應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