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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
住宅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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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或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
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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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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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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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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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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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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