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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9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
  2. 2.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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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3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或獎勵,來支持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的住宅。具體補助或獎勵的辦法,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依照相關參考資料,比如《住宅法》及其相關法規、政府公告、相關案例等,可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唯若缺乏相關資料,則無法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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