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法第3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或獎勵,來支持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的住宅。具體補助或獎勵的辦法,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依照相關參考資料,比如《住宅法》及其相關法規、政府公告、相關案例等,可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唯若缺乏相關資料,則無法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與不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非營利組織、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相關資訊服務,政府得予獎勵。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了解住宅市場供需情形、住宅品質狀況、住宅滿意度等相關住宅資訊,第一項爰明定政府應定期蒐集住宅市場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以作為政府決策、民眾購屋、業者投資、銀行授信及學界研究之參考。 二、為蒐集與整合住宅相關資訊及提供管道,第二項爰明定各相關機關、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第四項並規定政府應獎勵非營利組織、學術機關提供非營利之住宅相關資訊服務。 三、第二項所稱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係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估價師、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等相關產業。金融相關產業公會,係指銀行公會等;金融相關團體,係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 四、為規範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資料之合理利用,第三項爰明定資料蒐集之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五、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之辦法,俾使各地方之作法齊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 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中,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為當地文化得以傳承延續,不致丟失。
一、為了解住宅市場供需情形、住宅品質狀況、住宅滿意度等相關住宅資訊,第一項爰明定政府應定期蒐集住宅市場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以作為政府決策、民眾購屋、業者投資、銀行授信及學界研究之參考。 二、為蒐集與整合住宅相關資訊及提供管道,第二項爰明定各相關機關、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第四項並規定政府應獎勵非營利組織、學術機關提供非營利之住宅相關資訊服務。 三、第二項所稱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係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估價師、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等相關產業。金融相關產業公會,係指銀行公會等;金融相關團體,係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 四、為規範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資料之合理利用,第三項爰明定資料蒐集之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五、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之辦法,俾使各地方之作法齊一。
修正第一項中,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為當地文化得以傳承延續,不致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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