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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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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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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
主管機關
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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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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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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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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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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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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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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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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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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