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住宅法38

快速跳轉
  1. 1.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2. 2.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38條規定了社會住宅的承租人可能被終止租約並收回住宅的情形。根據該條的內容,經營管理者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終止租約並收回住宅: 1. 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社會住宅的資格; 2. 承租人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3. 承租人進行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以住宅作為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 4. 承租人違反租約中的其他終止租約並收回住宅的規定。 另外,如果承租人因以上情況被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後,由於緊急事件而陷入困境,經營管理者應該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以協助承租人。 這些解釋參考了最近的住宅法、相關官方解釋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制定)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立法理由為推動一般住宅社區規劃設計,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施設備環境設計,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為規範。

(1051223 全文修正)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目前終止情形態樣眾多,在訂定租約時均有明定,未必限於經通知改善的形態,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回歸租約規定。   三、為強化社會住宅的社會福利特性,使社會住宅居住安全網絡更為完整,承租人若於經營管理者因第一項情形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時,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協助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3 制定)

為推動一般住宅社區規劃設計,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施設備環境設計,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為規範。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目前終止情形態樣眾多,在訂定租約時均有明定,未必限於經通知改善的形態,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回歸租約規定。   三、為強化社會住宅的社會福利特性,使社會住宅居住安全網絡更為完整,承租人若於經營管理者因第一項情形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時,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協助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住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38 條規定:「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