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37 條
- 1.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 2.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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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37條規定了社會住宅的經營管理者應受到主管機關的輔導、監督和定期評鑑,並對評鑑優良者給予獎勵。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評鑑及獎勵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一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社會住宅的有效運營,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和服務,並激勵管理者不斷改善管理水平。具體的評鑑標準和獎勵內容,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和指引。 參考資料: 1. 住宅法(修正)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及評鑑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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