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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2.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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