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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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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2. 2.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36條規定了社會住宅的經營管理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可以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等,以滿足居民的需求。同時,社會住宅經營者也可以向居民收取相應的費用。收取的費用需要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資訊所提供的內容,可以舉以下範例來說明住宅法第36條的應用情況: 例如,一個社會住宅小區的經營者決定在小區內開辦一個咖啡廳並提供社區參與活動,以增進居民的交流和互動。經營者可以向居民收取相應的費用,以支付咖啡廳的運營成本和活動的組織費用。该費用的收取需要按照住宅法第36條的規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住宅法(最新版本)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或指南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住宅品質之提升,得定期舉辦,並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作為直轄市、縣(市)住宅計畫經費補助之參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23 全文修正)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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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36 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