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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6 條

  1. 1.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2. 2.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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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36條規定了社會住宅的經營管理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可以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等,以滿足居民的需求。同時,社會住宅經營者也可以向居民收取相應的費用。收取的費用需要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資訊所提供的內容,可以舉以下範例來說明住宅法第36條的應用情況: 例如,一個社會住宅小區的經營者決定在小區內開辦一個咖啡廳並提供社區參與活動,以增進居民的交流和互動。經營者可以向居民收取相應的費用,以支付咖啡廳的運營成本和活動的組織費用。该費用的收取需要按照住宅法第36條的規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住宅法(最新版本)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或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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