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住宅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2.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