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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住宅法 第 35 條

  1. 1.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2. 2.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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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住宅法第35條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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