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住宅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2. 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