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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4 條

  1. 1.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2. 2.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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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3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租住對象的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的設施或設備,以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該條第2項則明確了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的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段法規的語言,在社會住宅中提供的設施、設備和社會福利服務應該根據租住對象的需求和情況進行評估和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定義這些協助項目的具體內容。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所發布的「社會住宅建造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了社會住宅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包括建築標準、房屋配置和公共設施等方面的指導。此範例表明主管機關在確定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和社會福利服務時所需要參考的法規和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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