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住宅法 第 9 條

  1. 1.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三、承租住宅租金。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2. 2.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3.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4. 4.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5. 5.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的補貼種類,包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等。申請此住宅補貼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同一年度僅能擇一辦理各項住宅補貼;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非經行政院專案同意,不能同時接受兩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則限制在特定年限內只能申請一次。 此外,住宅法第9條規定了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之前,具備特定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的情況下,申請租金補貼不受合法建築物及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而該規定的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僅能申請一次。 至於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定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