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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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8條,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住宅相關業務時,可以設立或委託專門的法人或機構來負責。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審核住宅建築申請的法人,或者委託一個外部機構來進行住宅相關事務的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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