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住宅法8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8條,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住宅相關業務時,可以設立或委託專門的法人或機構來負責。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審核住宅建築申請的法人,或者委託一個外部機構來進行住宅相關事務的執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制定)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三、承租住宅租金。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住宅補貼之種類。   二、為使有限之住宅資源能發揮最大效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申請補貼,於受補貼期滿或貸款還清後,符合申請條件者即可再重新申請,不限制一人一生接受補貼一次。惟鑑於資源有限,並明定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接受第一項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各機關辦理之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又於本法所定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及租屋補貼期間,另行購置住宅者,則將終止其補貼。   三、鑑於政府辦理補貼係在扶助或輔導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爰於第一項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須符合一定所得以下,第三項並明定該一定所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已有需符合一定所得標準之規定,如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定較低家庭之標準,為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10512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推動住宅相關業務,須具專業能力且人力需求者,為利業務推行,必要時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執行其業務,期達政策目標。   三、專責法人之組織態樣得為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機構等,由主管機關視需求設立,目前已有臺北市政府正進行成立「臺北市公共住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共住宅之經營管理,另新北市政府亦正進行成立行政法人「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等設立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之案例。   四、又縣(市)主管機關因住宅業務較少,不具專業又人力缺乏等情形,得委託其他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代為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012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住宅補貼之種類。   二、為使有限之住宅資源能發揮最大效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申請補貼,於受補貼期滿或貸款還清後,符合申請條件者即可再重新申請,不限制一人一生接受補貼一次。惟鑑於資源有限,並明定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接受第一項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各機關辦理之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又於本法所定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及租屋補貼期間,另行購置住宅者,則將終止其補貼。   三、鑑於政府辦理補貼係在扶助或輔導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爰於第一項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須符合一定所得以下,第三項並明定該一定所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已有需符合一定所得標準之規定,如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定較低家庭之標準,為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推動住宅相關業務,須具專業能力且人力需求者,為利業務推行,必要時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執行其業務,期達政策目標。   三、專責法人之組織態樣得為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機構等,由主管機關視需求設立,目前已有臺北市政府正進行成立「臺北市公共住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共住宅之經營管理,另新北市政府亦正進行成立行政法人「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等設立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之案例。   四、又縣(市)主管機關因住宅業務較少,不具專業又人力缺乏等情形,得委託其他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代為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住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