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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住宅法 第 7 條

  1. 1.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2. 2.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3. 3.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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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7條規定了住宅基金的設立和來源。根據該法第7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設置住宅基金,用於完善住宅市場、提供住宅補貼、建設社會住宅,以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根據第7條第2項,中央住宅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的預算撥款、基金財產處分的收入、社會住宅的收益、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根據第7條第3項,直轄市和縣(市)的住宅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的預算撥款、基金財產處分的收入、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的收入、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的收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捐贈收入、社會住宅的收益、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依據住宅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設置住宅基金,以用於提供住宅相關的補貼、建設社會住宅等目的。中央住宅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的預算撥款、基金財產處分的收入、社會住宅的收益、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同樣地,直轄市和縣(市)的住宅基金的來源同樣包括政府的預算撥款、基金財產處分的收入、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的收入、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的收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捐贈收入、社會住宅的收益、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這些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進一步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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