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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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