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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6 條

  1. 1.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2.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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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住宅審議會的設置與成員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負責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時應成立住宅審議會。此住宅審議會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根據該條規定,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的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住宅審議會的設置辦法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住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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