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5 條
- 1.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 4.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
-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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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5條規定了有關住宅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住宅政策並報行政院核定,以使全體國民能夠居住於適宜的住宅環境中。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中央住宅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地方發展需求制定住宅施政目標並研擬相應的住宅計畫和財務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和一系列因素,如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等,制定住宅計畫和財務計畫。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可以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最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的社會住宅應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和區位分布等。根據住宅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需制定相應的住宅政策和計畫,以確保全體國民有適當的住宅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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