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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10 條

  1. 1.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2. 2.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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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0條規定了住宅補貼的申請資格和先後順序。根據該條第一項,同一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並且申請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申請人的家庭必須是無自有住宅或在過去兩年內建購住宅的家庭。 2. 第三款補貼:申請人的家庭必須是無自有住宅的家庭。 3. 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申請人的家庭必須是自有一戶住宅的家庭。 第二項規定了住宅補貼對象先後順序的評點標準。如果評點結果相同,則根據主管機關的認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會增加評點權重,優先獲得補貼: 1. 經濟或社會弱勢。 2.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3.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且該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需要進行結構補強。 參考資料: - 住宅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1&FLNO=1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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