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8 條
- 1.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二)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承租人間不具直系親屬關係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五、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三之租金上限。 七、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 2.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申請租金補貼者,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 3.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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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一些條件,包括建物主要用途含有特定字樣、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等要求。並且限制了每間住宅只能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並且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能是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此外,也指出了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免於限制的例外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8 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 申請租金補貼的住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建物的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字樣。 - 主要用途為空白,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主要用途不含有以上字樣,且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主要用途不含有以上字樣,且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但申請人可以提供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 同一住宅只能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如果承租人間不具直系親屬關係且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可以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 租賃契約的承租人必須是租金補貼申請人。 - 租賃契約的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能是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租金不得超過制定的租金上限。 - 禁止申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的出租住宅,但附例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可能例外。 參考資料中的例子並不完全符合問題的情境,因此無法完全適用。 參考資料: 1.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8 條 2.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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