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7 條
- 1.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下列各款書件,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2.前項第二款租賃契約影本所載出租人非所有權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書件,並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
- 3.申請人承租之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 4.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5.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租金補貼者,免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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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7條,申請租金補貼的人應該在公告的申請期間內檢附一系列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這些文件包括:1)申請人的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2)租賃契約影本,其中應該記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金金額和租期等資料;3)租賃住宅的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如果租賃契約中的出租人不是所有權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尚未租賃住宅,則無需檢附第二項和第三項文件,但應在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三個月內補件。 如果申請人承租的建築物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已經建造完成,則無需檢附第三項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如果申請文件是以掛號郵件寄送,申請日期的確認以郵戳為準。 經由內政部建置的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進行租金補貼申請的人,無需檢附第一項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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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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