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6 條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本人承租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申請時家庭成員均無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但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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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申請租金補貼的條件如下: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申請者的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任何自己的住宅,這是符合申請租金補貼的基本條件。 2.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已接受補貼但放棄前述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不能同時接受政府其他的住宅補貼,或已接受補貼的家庭成員需要放棄前述補貼資格,才能申請本次的租金補貼。 3.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無溢領未返還的租金補貼:申請者的家庭成員不能有溢領未返還的租金補貼情況,如果已有溢領情況但已和政府達成分期返還協議且按時返還,則不在這個限制範圍內。 例如,如果申請者符合以上三個條件,且其家庭成員沒有其他住宅補貼的申請紀錄,或家庭成員已放棄之前的住宅補貼資格,或已有達成分期返還協議並正常返還溢領補貼金額,則該申請者符合申請租金補貼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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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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