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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本人承租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申請時家庭成員均無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但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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