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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1.具有前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機構,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
  2. 2.前項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評估小組組成、評估人員資格條件相關資料及其聘用、配置、解聘方式。 四、評估作業細節:含評估原則、基準、方法、申請文件、流程及評估案件異議處理。 五、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及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之記載內容、發、使用、失效、變更或補發及處理程序。 六、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評鑑。 七、評估作業時程之管制方式。 八、可提供申請人諮詢之服務方式。 九、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十、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十一、收費基準。
  3. 3.前項第四款之評估作業流程,應載明每申請案參與審查之評估人員最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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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10條,該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了具備特定條件的機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並需提供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第二項則詳細列舉了執行計畫書應包含的事項,包括機構介紹、專責人力配置說明、評估小組組成和評估人員資格條件相關資料、評估作業細節、評估人員的教育訓練和評鑑等。第三項規定了評估作業流程應載明每個申請案需要參與審查的評估人員的最低人數。 參考資料: 住宅總體檢驗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3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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