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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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之指定事項,得成立住宅性能評估機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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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成立住宅性能評估機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工作。這個小組的目的是審查機構的指定事項,評估機構是否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這個審查小組的成立和運作方式應該要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具體的審查流程和準則可能會根據不同的地區和情況有所不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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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