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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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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
使用執照
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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