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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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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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清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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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