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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3 條

  1. 1.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2. 2.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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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住宅性能評估的分類和評估項目。根據該法條,住宅性能分為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和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根據下列性能類別對其進行評估等級的劃分: 1. 結構安全:評估住宅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 2. 防火安全:評估住宅建築物的防火安全性能。 3. 無障礙環境:評估住宅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和環境。 4. 空氣環境:評估住宅建築物的室內空氣品質。 5. 光環境:評估住宅建築物的日照和采光情況。 6. 音環境:評估住宅建築物的室內和室外噪音水平。 7. 節能省水:評估住宅建築物的能源和水資源使用效率。 8. 住宅維護:評估住宅建築物的維護情況。 該法條還明確了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的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和評分方法,具體內容可參考附表一至附表二。 參考資料: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最近修訂日期未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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