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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