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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5 條

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 二、評估之性能類別、評估項目有虛報或浮報。 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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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5條,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者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存在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 例如,若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故意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偽造的文件,主管機關就有權力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相關費用。 二、評估的性能類別、評估項目存在虛報或浮報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故意虛報或者浮報住宅的性能類別或評估項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相關費用。 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若申請人或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過程中違反了建築相關的法令規定,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相關費用。 以上解釋是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5條的內容進行的,該法規可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之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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