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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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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之
所有權
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
使用執照
影本或合法建築
物證
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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