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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2. 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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