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6 條
- 1.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 2.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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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6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既有住宅的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提交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後,應該提供一份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根據第二項,評估機構在進行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時,應派員前往評估場地進行現場勘查,並實施必要的測試。 以上是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6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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