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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5 條

  1. 1.起造人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檢具申請書、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並自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送請原評估機構查確認。涉及容積獎勵者,亦同。變更設計內容無涉及性能評估並經檢具說明書者,免附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2. 2.依前項第一款辦理者,經性能初步評估後,評估機構得發給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經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相關書圖文件後,始發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但期未送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者,其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失其效力。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4. 4.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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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起造人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一、在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向指定的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的初步評估。此時需要提供申請書、工程圖樣與說明書以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在領取使用執照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再次提供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的竣工工程圖樣、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工程勘驗紀錄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送交原評估機構進行查核和確認。如果涉及到容積獎勵的情況,也需要遵守同樣的規定。如果變更設計的內容不涉及性能評估並且已提供說明書,則可以免附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 二、在領得使用執照後的六個月內,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需要提供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的竣工工程圖樣、工程勘驗紀錄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 2.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後,評估機構經過性能初步評估後,可以發給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在原評估機構查核和確認相關書圖文件後,才可以發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但是,如果逾期未送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則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通知書失去效力。 3. 根據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後,評估機構應該發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4. 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需要派員至現場進行勘查和實施必要的檢測。 範例參考資料: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內政部營建署,2020年11月19日修訂。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施行細則」,內政部營建署,2020年11月1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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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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