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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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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未符本辦法規定者,評估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8條,評估機構在申請住宅性能評估時,如果申請未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評估機構應該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補正或者補正未完全,評估機構有權將該申請案件退回。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文件時漏掉了某些必要的資訊或者文件,評估機構會通知申請人補交這些缺漏的資料。如果申請人不補交這些資料,或者補交的資料仍然不完整,評估機構可以退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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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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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未符本辦法規定者,評估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得將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