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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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未符本辦法規定者,評估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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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8條,評估機構在申請住宅性能評估時,如果申請未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評估機構應該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補正或者補正未完全,評估機構有權將該申請案件退回。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文件時漏掉了某些必要的資訊或者文件,評估機構會通知申請人補交這些缺漏的資料。如果申請人不補交這些資料,或者補交的資料仍然不完整,評估機構可以退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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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