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4條的規定,濕地基金的用途限定如下: 1. 濕地的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和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2. 濕地保育和復育的補助。 3. 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和推廣。 4. 濕地保育和復育的獎勵。 5. 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和復育的費用。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4條的規定,濕地基金可以用於進行濕地相關的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和明智利用等各項活動所需的費用。同時,濕地基金也可以用於補助濕地保育和復育的工作,例如提供經費支援給相關機構或個人進行濕地的保育和復育工作。此外,濕地基金還可以用於進行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和推廣,以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育的認識和理解。同時,濕地基金也可以用於獎勵在濕地保育和復育方面表現優異的個人或機構。此外,濕地基金還可以用於支持濕地保育的國際交流合作項目。最後,濕地基金還可以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與濕地保育和復育相關的費用。 舉例來說,根據濕地保育法,濕地基金可以用於資助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濕地生態系統的研究和調查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濕地生態系統的特性和價值。同時,濕地基金還可以用於支持濕地保育團體組織的環境教育和公眾解說活動,以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育的認識和意識。此外,濕地基金還可以用於獎勵個人或機構在濕地保育和復育方面的杰出貢獻,例如通過創新技術或策略實現濕地生態系統的恢復和保護。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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