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5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會遭到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求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如果在限期內仍持續違法,則會被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的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之一。 至於這些具體的違法情形和相對應罰則的範例,需要參考濕地保育法相關資料,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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