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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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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5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會遭到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求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如果在限期內仍持續違法,則會被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的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之一。 至於這些具體的違法情形和相對應罰則的範例,需要參考濕地保育法相關資料,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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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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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3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