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濕地保育法第 36 條規定,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濕地保育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的行為,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具體來說,如果有人故意逃避或阻撓濕地保育法所要求的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程序,則將被處以罰金,罰鍰的數額在六萬至三十萬新台幣之間。此外,該條款還規定應按次處罰,表示每次違反該規定都會受到處罰,同時還可以強制進行檢查。有關濕地保育法的案例,可參考已發生的違法行為,例如拒絕接受濕地保育法所要求的調查或查驗而受到罰鍰的個案。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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