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7條的規定,違反第12條第4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將受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也要求該行為者停止使用該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停止使用、改正或恢復原狀,將會面臨按次處罰。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相關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與該法條有關。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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