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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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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7條的規定,違反第12條第4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將受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也要求該行為者停止使用該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停止使用、改正或恢復原狀,將會面臨按次處罰。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相關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與該法條有關。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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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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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37 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