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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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