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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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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第38條規定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罰則。根據該規定,如果有人違反了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因此造成了野生動物的死亡,則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濕地環境及其生態系統,並防止對野生動物造成傷害或死亡。 可參考的相關案例為: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刑事(苗縣)第481號判決》中,被告人違反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濕地區域並採取破壞濕地環境的行為。法院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8條的罰則規定,將被告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的罰鍰。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刑事(屏北)第417號判決》中,被告人違反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獵捕、殺害濕地區域的野生動物。法院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8條的罰則規定,將被告處以新臺幣十萬元的罰鍰,並考慮到野生動物死亡的情況,將被告再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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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