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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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