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3條的規定,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的主管機關可以成立濕地基金,該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依照第23條、第27條及前條規定所收取的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和代金;二、基金的孳息收入;三、政府機關根據預算程序所撥款;四、受贈收入;五、其他收入。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透過成立濕地基金,來收集各種資金來源,以提供給濕地保育相關事項的執行所需。這些資金來源可能包括回饋金、濕地影響費、代金等款項,以及基金的孳息收入、政府機關撥款、受贈收入和其他收入。通過這些資金的運用,可以更好地支持濕地保育的工作,確保這些重要的生態環境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 - 濕地保育法第 33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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