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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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非行使國家刑罰權案件的鑑定費用應以每案每位預審委員及專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的標準計算服務費用。這些費用可以由法院委託當事人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的即期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匯款的方式繳納。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相關的案例或相關的最新法律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 非名詞
- 國家刑罰權名詞
- 鑑定名詞
- 本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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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