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 15 條,受託人於受託期間若有經營不善致使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受託人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委託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的委託項目,必要時甚至終止或解除契約。 若根據前項條款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受託人,三年內不得再擔任濕地相關經營管理受託人。而當中央主管機關得知應改善的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及受託人進行改善,並且在委託機關要求下提供輔導改善。 另外,當受託人停止全部或部分的委託項目、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委託機關應該采取適當措施,以保持濕地相關項目的經營管理。 參考資料: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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