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5 條

  1. 1.受託人於受託期間,如有經營不善致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之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必要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2. 2.經依前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三年內不得擔任濕地相關經營管理受託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應改善情事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及受託人改善,並得應委託機關請求輔導改善。
  3. 3.第一項受託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委託機關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濕地有關項目之經營管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 15 條,受託人於受託期間若有經營不善致使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受託人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委託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的委託項目,必要時甚至終止或解除契約。 若根據前項條款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受託人,三年內不得再擔任濕地相關經營管理受託人。而當中央主管機關得知應改善的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及受託人進行改善,並且在委託機關要求下提供輔導改善。 另外,當受託人停止全部或部分的委託項目、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委託機關應該采取適當措施,以保持濕地相關項目的經營管理。 參考資料: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