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以下是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1.根據第16條第1項,委託機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有土地時,每五年需要對濕地生態面積、功能影響的變化、經營方式以及經營成效等進行綜合檢討。如果有需要,可以修改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但必須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進行。 2.根據第16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該進行定期檢查並且進行文件管理。同時,對於濕地內的委託經營管理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該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並且每年至少一次親自派員到實地進行檢查,或者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的資料。受託人不得拒絕或妨礙這些檢查和提供資料的要求。 3.根據第1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實現濕地保育的目的,在必要時可以主動提供協助和指導,以改善濕地管理和經營。 參考資料: - 國家重要濕地─茄定濕地保育計畫(結構及執行策略)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法 - 國家重要濕地─茄定濕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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