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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機關對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五年就濕地生態面積與功能之影響及增減、經營方式、經營成效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得修正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2. 中央主管機關對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及造冊管理;對於濕地內之委託經營管理情形,應予監督、考及評估其對濕地之影響,並得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到場檢查,或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之資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濕地保育目的,必要時得主動輔導及協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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