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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有助於提升濕地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 一、濕地之委託經營管理成效,有佐證資料確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 二、濕地範圍內之候鳥或其他物種之種類及數量,經連續三年調查有明顯增加。
  2. 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濕地確有亟需保育、復育之必要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保育或復育有關之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服務費用。 二、因濕地保育或復育必要費用。 三、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費用。
  3. 前二項獎(補)助經費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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