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的第17條,有以下情形時,委託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 1. 濕地的委託經營管理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並有佐證資料支持。 2. 濕地範圍內的候鳥或其他物種的種類和數量,在連續三年的調查中有明顯的增加。 此外,如果委託機關的委託經營管理計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確實需要濕地保育或復育,委託機關可以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包括與保育或復育相關的計劃、規劃設計、監造和工作報告等服務費用,濕地保育或復育所需的必要費用,以及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的費用。獎(補)助的具體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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