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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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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認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評定為重要濕地: 一、具有本法第八條各款事項之一。 二、曾有文獻紀錄、經專家學者調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育價值且範圍明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符合前項規定之濕地,得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為重要濕地。
  3. 3.中央主管機關就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濕地,得依職權逕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2條,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提出建議將該濕地評定為重要濕地: 1. 具有重要濕地法第8條各款事項之一。 2. 曾有文獻紀錄、經專家學者調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育價值且範圍明確。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就其轄區內符合上述條件的濕地提出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定。而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根據職權直接辦理評定程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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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認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