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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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2條,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提出建議將該濕地評定為重要濕地: 1. 具有重要濕地法第8條各款事項之一。 2. 曾有文獻紀錄、經專家學者調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育價值且範圍明確。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就其轄區內符合上述條件的濕地提出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定。而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根據職權直接辦理評定程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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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