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1.30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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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所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濕地之類型、行政轄區、位置、建議範圍、面積及等級等。 二、重要濕地評定檢核表(如附表一)。 三、申請濕地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現況環境說明,並以照片、圖示及地圖配合說明: (一)申請濕地與周邊相關計畫、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資料及相關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 (二)申請濕地與周邊濕地之關聯性。 (三)重要物種與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 (四)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 (五)申請濕地所面臨威脅、公告之必要性與建議未來濕地明智利用構想、管理策略及管理單位。 五、申請濕地建議範圍圖說:應附具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資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其他相關文件。
-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濕地與周邊相關計畫、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資料及相關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規定如下: 一、相關計畫:指濕地現況與未來之開發建設及保育計畫。 二、自然環境:指氣象、水文、地形、動植物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人文環境:指人口、產業、宗教文化、道路或路徑、公共與公用設備、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土地權屬及其他必要項目。 四、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指申請人自行調查研究資料、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委託辦理之調查報告或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之學術研究資料。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視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作業,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料。
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生物多樣性:
(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
(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
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一)自然性: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運作之能力。
(二)代表性: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
(三)特殊性: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否具備特殊意義。
三、規劃合理性:
(一)申請濕地於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
(二)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
(三)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
(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
- 申請人就重要濕地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 一、具有本法第九條所定情事。 二、應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辦理異地補償。 三、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四、因天然或人為因素增加面積或提升生物多樣性,依據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變更或廢止範圍或等級之必要。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情形。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符合前項規定之濕地,得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
- 中央主管機關就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濕地,得依職權逕為辦理。
- 第一項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之等級、行政轄區、位置、建議範圍、面積及申請案由等。 二、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檢核表(如附表二)。 三、重要濕地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現況環境說明,並以照片、圖示及地圖配合說明: (一)重要濕地與周邊地區之關聯性。 (二)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 (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四)變更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 五、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範圍圖說,應附具濕地之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其他相關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議申請案,應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 重要濕地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相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 申請人及相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應於陳述意見完畢後退席。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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