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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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當會參加人員認為主持人在會議程序進行中所做的處理或決定具有爭議時,他們可以立即聲明異議。 2. 主持人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他認為該異議是有理由的,他應立即撤銷原先的處理或決定;如果他認為該異議是無理由的,他應立即駁回該異議,並將該異議及處理要旨記錄下來。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10 條沒有特定的範例或法律案例。然而,根據這個法規的說明,我們可以理解到在實施過程中,如果會議中的某些處理或決定引起了參與人員的爭議,他們可以立即提出異議。主持人必須根據異議的理由來評斷是否撤銷原處理或決定。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民眾在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過程中的參與和意見能夠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回應。
- 參加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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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