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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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說明會時,應留下會議紀錄,該紀錄必須載明參加人的意見、申請人對意見的回應、聲明異議的原因,以及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情形。 2. 上述法規的第11條第1項中提及,參加人的意見可以填寫發言單並署名,若未填寫發言單,則其意見可以選擇要點進行記錄。 3. 第1項的會議紀錄也可以進行錄音、錄影輔助的方式。 相關範例:根據《濕地保育法》第12條,當地方政府辦理重要濕地評定的說明會時,必須遵守該法第11條的規定。例如,假設某地方政府辦理關於某處濕地評定廢止的說明會,在會議紀錄上應載明參加人對廢止的意見、申請人對意見的回應、聲明異議的原因和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情形。參加人可以填寫發言單並署名,若未填寫發言單,則可以記錄其意見的要點。此外,該場說明會也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影輔助,以便日後查證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要旨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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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