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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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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參加人員意見、申請人回應、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2. 2.前項參加人員意見得填寫發言單並署名,未填寫發言單者,其意見得擇其要旨記錄
  3. 3.第一項會議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說明會時,應留下會議紀錄,該紀錄必須載明參加人的意見、申請人對意見的回應、聲明異議的原因,以及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情形。 2. 上述法規的第11條第1項中提及,參加人的意見可以填寫發言單並署名,若未填寫發言單,則其意見可以選擇要點進行記錄。 3. 第1項的會議紀錄也可以進行錄音、錄影輔助的方式。 相關範例:根據《濕地保育法》第12條,當地方政府辦理重要濕地評定的說明會時,必須遵守該法第11條的規定。例如,假設某地方政府辦理關於某處濕地評定廢止的說明會,在會議紀錄上應載明參加人對廢止的意見、申請人對意見的回應、聲明異議的原因和主持人對異議的處理情形。參加人可以填寫發言單並署名,若未填寫發言單,則可以記錄其意見的要點。此外,該場說明會也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影輔助,以便日後查證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要旨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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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參加人員意見、申請人回應、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