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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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12條,以下為個別款項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 此規定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應在說明會結束後的三十天內,將會議紀錄函送有關機關和人員,並且在專屬網頁上公佈相關資訊。 2. 第二項規定 對於前項會議紀錄有意見者,得於收到會議紀錄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後三十日內函復回應情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此規定允許對會議紀錄有異議的人,在收到會議紀錄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中央主管機關在收到書面意見後的三十天內應該回覆回應情形,並通知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參考資料《環境法規案例選輯》,在日本的一個案例中,有關濕地評定的會議紀錄被提交給相關機關和人員審查。該案例中,參與者並不同意會議紀錄中的評定結果,並在收到會議紀錄後的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中央主管機關在收到書面意見後的指定期限內對意見進行回覆,並通知其他相關的地方主管機關,以便他們了解情況。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來自以下來源: 環境法規案例選輯(日本環境省)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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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