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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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13條,當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評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時,應將第五條第二項所要求的現場勘查紀錄、前條所要求的說明會紀錄,以及根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的人民或團體之書面具體意見,一併送交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作為參考。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自身,其中的第五條第二項和第十條第一項。例如,當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評定時,他們必須進行現場勘查並將紀錄保存下來,以提供給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參考。此外,他們還需要在評定過程中接受人民或團體的書面具體意見,這些意見也應該納入參考。 參考資料: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相關審議紀錄和人民或團體的書面具體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10 條條文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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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