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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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第二條的申請案後,需在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如果該審查結果需要補正,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接獲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中央主管機關將拒絕該申請。 2.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程序審查時,有權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記錄會議紀錄。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將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中的修正意見與現場勘查相關資料一同提交給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3. 根據該條,當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進行現場勘查是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託其他機關(包括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進行專案調查。 有關這些規定的範例資料,可以參考《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本法規的相關相關解釋及執行資料,包括法律專家的評論和法庭判例。最新的版本可以查閱相關政府網站,如環保署、內政部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駁回名詞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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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