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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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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駁回其申請。
  2.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程序審查,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並得併同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修正意見提報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報告。
  3. 3.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現場勘查認有必要時,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第二條的申請案後,需在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如果該審查結果需要補正,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接獲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則中央主管機關將拒絕該申請。 2. 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程序審查時,有權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記錄會議紀錄。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將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中的修正意見與現場勘查相關資料一同提交給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3. 根據該條,當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進行現場勘查是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託其他機關(包括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進行專案調查。 有關這些規定的範例資料,可以參考《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本法規的相關相關解釋及執行資料,包括法律專家的評論和法庭判例。最新的版本可以查閱相關政府網站,如環保署、內政部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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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