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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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如果按照該辦法規定進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作業,則可以免除檢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資料。根據相關資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進行重要濕地再評定時,可以不需要提供該項法規第一項第四款所要求的資料。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該項法規的內容和應用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40 條條文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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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