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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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生物多樣性: (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 (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 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一)自然性: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運作之能力。 (二)代表性: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 (三)特殊性: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否具備特殊意義。 三、規劃合理性: (一)申請濕地於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 (二)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 (三)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 (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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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評定重要濕地等級的基準和項目。根據本條第一項,評定重要濕地等級時,需綜合評估以下情形並參考濕地保育法第8條的相關項目: 1. 生物多樣性:包括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濕地棲息地和物種的重要性和多樣性,以及是否存在外來入侵物種。參考資料中的環保署網站便包含了針對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2. 自然性、代表性和特殊性:自然性指濕地的自然化程度或人工化程度,以及未來以自然方式運作的能力;代表性指濕地在濕地類型中的代表意義;特殊性則指濕地在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環境等方面是否具有特殊意義。環保署網站中的相關文件可能提供了更詳細的解釋和例子。 3. 規劃合理性:包括濕地是否符合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的地位和替代可能性;濕地的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和相關土地使用現況;濕地等級的合理性;以及濕地與相關計畫的相容性和後續經營管理的社會成本和保育價值是否相當和合理。環保署網站可能提供了相關指導和規劃文件以及相關案例。 4.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這一項目強調了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要濕地保育的意願和參與程度。
- 第八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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